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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上海地区主要以家庭成员总收入达不到上海地区政府所规定的叫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继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居民须有当地正式户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民政部表示,目前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主要是作为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的依据,以后将有望扩大到社会救助等其他保障领域。

 

 

低收入标准

标准的设定:

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从全国来看,大致有:
1、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设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
2、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长沙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为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3、按家庭比例确定,如《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各地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
4、多项指标综合考虑。如《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城市指标

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1]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调整时间

  低收入家庭

一般各地规定,低收入标准实行定期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申请社会救助

做好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是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
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家庭收入核对申请。在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申请,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不予受理。

欺骗后果

如果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同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如果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也将由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50%以下的,按目前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月300元计算,也就是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以下的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的农村居民。

其他注意事项

收入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办法》表示,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适用本办法。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办法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7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办法》还规定了7项资金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这7项资金包括:
1.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等;
2.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3.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认定标准“一票”否决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名单公示流程

依照相关的规定,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将过“审核关”、“公示关”。[1]1.首先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书》。
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
3.县(市、区)民政部门核查中心接到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后,要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属意见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经办机构重新审核。
4.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核查中心的同意意见后,合格申请人名单要在其所在社区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取得《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当登记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5.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申请材料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真实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