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问题争议由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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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认真研究,掌握真实可靠的权属资料是调处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一、土地纠纷的实质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总之,土地纠纷的调处应先搞清发生纠纷的原因及争议的性质和关键问题,再根据双方就争议问题所持的意见、理由,研究确定土地纠纷的实质。二、土地纠纷调处的一般原则是什么?(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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