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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公积金贷款政策哪位了解?有人知道该如何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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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同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滨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含)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二、为进一步服务和方便广大缴存职工,将原政策借款人和配偶一方提取公积金或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提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贷款。三、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滨州市且在滨州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但须凭公积金中心向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关于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流水、缴存余额及缴存地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等材料。四、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的鲁建金字【2014】19号文件精神要求,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由抵押权人(有关受托银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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