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我单位一直未给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在劳动合同中附加了一条:“住房公积金暂不到主管机构立户,企业负担部分巳按本人月基本工资10%标准在月工资补贴中支付,发生争议补交时,乙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企业巳支付的费用及乙方负担的费用后,由甲方办理立户补交手续。”这条内容是在合同签定完后加的,字体与合同字体不同,当时签合同时不单位搞什么名堂,现在知道原本是这样,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是否有欺骗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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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住房公积金应当专户管理,如果你单位仅仅单方将住房补贴直接划入你的工资,那么该笔资金的性质就不能称为“住房公积金”。 2、如果你单位没有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开 户登记手续,你可以向单位主张你的权益,要求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在相应的管理机构。 3、对于该条款,是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抵触地,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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