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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新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时间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这个发放工资之日,是指员工开始在本单位工作记薪的日期,还是单位实际发放员工工资的日期?例如:员工A于3月24日入职本单位,本单位次月5日发放当月工资(即4月5日发放3月工资),那么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3月住房公积金吗?如需缴纳,何时缴纳?另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从字面理解,就是单位应该于4月10日之前缴存所有员工3月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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