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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是2000年朝阳区某街道办事处公开招聘的社区主任,当时属事业编制的,也给上公积金。可是自2002年起,到现在一直不给上公积金,理由是原来她们归在人事局管理,现在由民政局管理,这个理由成立吗?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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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5 热心网友

    职工变更隶属关系并不能作为不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只要是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即应为其建立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帐户仍然存在,应由发放工作的单位为你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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