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补缴的问题
我刚辞职,8.27日入职新公司,但是前家单位说要9.20日银行统一扣款帮我缴付8月份住房公积金后,那边才能减员, 但是新单位9.10号就缴付9月份公积金,没法给我做增员,只能10.10日给我缴付10月份的公积金,说是我9月份的公积金,因为我上家单位的原因,不能顺利帮我缴付,需要由我自己补缴,公司负担的部分,约1400元也需要由我来承担,打印了一份告知,让我签字,这么做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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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确实存在对职工应缴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则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单位承担单位应缴部分,个人承担个人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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