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
我于2003年9月至今一直在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单位注册地点在石景山区,是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出来的,现属私营企业。我在这之前一直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该单位一直未给我建立帐户,据我所知本单位只有个别人有此项福利。最近我听说国家有规定必须缴纳,我应属必须缴纳范围吗?从何时开始执行的?如果是,我是否有权力追索以前未缴纳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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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你单位的性质,建议参看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从99年4月以后开始强制执行的,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其应缴而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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