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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位离职超过60天后可否主张单位为我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何主张?

我从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在北京一家私营公司任职,期间单位不曾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我不是北京户口,但我是城镇户口)。离职后得知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必须为城镇户口员工缴纳的,所以决定主张单位补缴。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并不受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劳动争议案件,而且我的离职时间已经超过了60天,不知道我还能否主张单位为我补缴住房公积金?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获得这部分补偿呢?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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