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给我补交住房公积金?
我于2003年7月15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我不服,起诉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最终被二中院驳回,于是我的最终解除时间是2004年3月24日。6月24日才执行完结,当我要求单位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时,才知道单位没有给我上住房公积金,于是我去了法院起诉单位,法院是按其他行政案件受理的,并收取了我80元的诉讼费,可是,法院却没有按行政案件审理而是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而且是以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驳回的,法官就连收取了我多少诉讼费都不知道!现在我面临着上诉,那个高人给我出出主意!法院这样混淆案件类型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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