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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集执法处的执法程序

:如果举报的是公司自2000年5月至今从未给员工建立和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经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的工作人员到单位了解情况并做工作后,单位只同意并办理了从现在开始的员工公积金帐户和按月交纳公积金,员工要求追缴以前5年的公积金,公司不同意办理。归集执法处有没有权力要求公司补交应交未交的公积金?要求公司进行补交的期限一般应该是多少天?如果公司仍拒不补交,是不是由归集执法处提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在建立了公积金帐户以后,员工还需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举报要求追缴以前5年的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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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9年4月开始强制执行,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建立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则应对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具体的执法流程及投诉案件的受理情况,建议向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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