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是否补缴公积金

对于公司给员工在较晚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如公司成立时间在1999年6月以后,必须补缴自公司成立到现在的公积金,如公司成立时间在1999年6月前的,必须补缴1999年6月到现在的公积金,1999年6月前的公司可自愿补缴,这样的政策现在还是吗?我们公司1992年成立,我是2000年进公司,公司从2002年才给我上公积金,我想让公司给我补缴公积金,公司的回答是,我进公司到2002年都没有上公积金,这样的解释合理吗,公司应该不应该给我补缴2000年到2002年的公积金,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谢谢你,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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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2006年4月1日之前颁布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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