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

我在中央机关下属一事业单位工作,95年时以标准价购买住房,当时规定标准价购房不享受住房公积金,2000年调整住房,没有标准价住房,单位要求我们以98年成本价重新购买住房,并且要享受住房公积金还要购买住房公积金。单位规定合理吗?政策规定我们这种情况该如何享受住房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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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热心网友

    如果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对于以标准给优惠价购房后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规定操作:1、凡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购房后夫妇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单位应从其夫妇工龄和满65年之日起为其补建住房公积金。  2、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含调房后未建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和(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从单位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时为其补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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