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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16年11月份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且本人为城镇户口,公司至今未给我缴纳北京公积金

从2015年11月份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且公司在2015年11月份给我缴纳了五险,从五险缴存状态、劳务合同、工资卡每月收到工资可以证明我是在职职工,且在该公司上班至今,本人为城镇户口,但是公司至今未给我缴纳公积金,且来该公司后了解到该公司很多员工在面试的时候也被告知本公司没有公积金,所以大部分员工没有公积金,我们公司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这种情况,公司应该为我缴纳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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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北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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