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新政: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16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号:148。 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请问苏州是否已经研究并执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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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正式文件目前还没有shou到,具体内容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政策出台到各地结合实际如何落地需要一定的过程,会在shou悉正式文件后,对照《通知》精神认真学习研究,并按照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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