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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2010年买房,2012年离婚,2013年卖房。房子在男方名下,

结婚后2010年买房,2012年离婚,2013年卖房。房子在男方名下,贷款男方名下,首付女方母亲出,协议上写明:从2012年12月起(离婚后)银行贷款男方全额承担,三年的银行还贷本金加利息归男方所有!离婚后一年内要把房子卖了,首付还给妈妈。买卖房子都是100万,首付了35万贷款了65万,房子卖亏,女方一分未得。我现在申请经适房,所以工作人员要算按照离婚协议这套房子是不是有女方一份,如果有,拿所得款项要除以当年2013全市二手房平均单价折算成面积,看这个面积有没有超15平方米,超了,女方和孩子就没有资格申请经适房了。所以女方的观点和工作人员的观点不一致!工作人员认为按3人均分,女方认为当初女方没有拿一分钱跟女方没有关系。存粹是男方一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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