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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如下离婚案财产分割相关问题恳请解答理论指导我是湖南邵阳

离婚案事实情况: 原告女方王某在2012年10月份,经亲戚介绍认识了被告男方朱某。认识之前,被告在邵阳市双清区城郊结合部某地段优价购买了其外婆所有的旧房,占地面积3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2平方米。由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有规定:被拆迁补偿安置房面积和补偿费用按家庭人员计算;故被告一再催促原告尽快结婚,主动与原告父母商量安排结婚时间,向原告及其父母主动提及旧房拆迁安置在即,并承诺以后获得的安置房都一起落两个人的名字,补偿款共有。由于时间短,原告对被告性格脾气人品爱好等情况了解不够,但还是基于被告由亲戚介绍的,认可并信任了被告及其当时的承诺,认为被告是可托付终生的人,原告父母也才同意双方结婚,双方匆忙于2013年2月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婚后感情一般,至今未生小孩。 2013年7月,经夫妻两人几个月共同努力,与征收拆迁单位充分协商,原、被告一起与邵阳市政府全资管理的开发公司——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13)2号文件(即《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签订了“滨江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通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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