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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错误如何维权(如何办理注销更正我是浙江宁波

母亲1932年生,健在;父亲1993年已去世,共生育有子女六子一女,父在世时共建房产住宅四处,具体房产情况如下:第一处房产是1956年建造的二幢木结构二层楼房;第二处房产是1969年建造的三幢木结构二层楼房; 第三处房产是1982年建造的三幢砖混结构二层楼房;第四处房产是1992年建造的二幢砖混结构二层楼房。 父亲去世前上面三子一女都已结婚成家,并都已分家居住,住房情况为长子分得69年建造一幢房子,二子、三子各分得82年建造房子一幢,女儿出嫁外村。在1995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证)登记确权时,错将二处(一处房产是1956年建造的二幢木结构二层楼房和一处82年造的一幢二层楼房)住宅都沿革登记发证到四子(1966年出生的)名下,另外二处未登记发证,到目前也无土地证但实际已经居住。 父亲去世后下面三个儿子后来陆续都在2OOO年前结婚分家,并都分得实际居住房屋,四子、五子各居住在92年建造的一幢房屋,六子居住82年建造的一幢房屋,剩余房子(即56年造二幢与69年造二幢)都由母亲居住与管业至年初。 2O15年上半年(3月底)四子与媳二夫妻以土地证登记在他名下为由,将56年建造的二幢房屋未经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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