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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于2012年12月协议离婚,小孩由我抚养。当时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重庆那套按揭房归男方我是重庆江北

我和前夫于2012年12月协议离婚,小孩由我抚养。当时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重庆那套按揭房归男方,还有一套安置房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小孩300元生活费,学费及医疗各自一半。当时前夫提出因要付房屋贷款,没钱支付小孩生活费,三年后再补,我也答应了。今年5月,前夫突然打电话说要卖房子,需要我配合签字,房子卖了他不用付房贷就可以付小孩生活费了。我配合他去公正处签了公正书,但公正书上有一条明确规定卖房所得房款只能作为孩子的教育费用,但房子卖了以后,他只给了14000元作为这两年多的学费和生活费,而他现任妻子却说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本来我无意争这房款,但他现任妻子的说法使我非常生气,我决为孩子讨个公道。请问可以起诉他把房款占为己有吗?还有我提出增加抚养费,他也不承认,可以起诉增加抚养费吗?还有可以起诉他补偿这两年多的学费和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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