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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拆迁安置引发的后续问题我是北京人

25年前公婆住的单位平房拆迁盖楼,我爱人那时还是未婚身份,因为和父母共同居住,共同户口,拆迁后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和共同户口。因为是单位的房,房本为老公公的名字。公公去世后,4个子女公证放弃继承公公遗产的权力,房本改为婆婆名字,半年后婆婆又做公证,将此楼房遗嘱公证给最小的儿子,即我爱人。当年此楼房房改时是由我们出的全款购房,但因为是单位房,所以只能写公公的名字。 现在大哥以年纪大上楼不方便为理由(我们的房是一楼),想将他的房卖后钱款给我们,然后要求婆婆将我们的房给他,我们不同意,但婆婆因为又疼爱大儿的原因,觉得可行。 我的问题是:如果婆婆铁了心的想将此房给大哥,做为共同居住的、同样也是当年拆迁被安置对象之一的我爱人,是不是可以上法院有权利要求行使自己不同意婆婆单独处理此房的权利? 盼各位 给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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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 热心网友

    可以的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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