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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广西河池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在没有通报、赔偿的情况下强制征用村民集体水源地?

我们是一个小乡村,在未建国之前都一直在我们的那个小山村里生活,村里有个非常清澈的水源,一直哺育这淳朴的乡亲们,2015年9月份开始,乡政府在未经本村村民的同意之下欲以抗旱救灾的名义强行征用我村水源地建自来水公司,村民要求政府解决村民生活用水及维修乡村马路,但均遭拒绝,我想问村民应该有哪些权利可以维护?乡政府这样做是否合法?有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借鉴?谢谢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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