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经济适用房交易过程中,政府临时调控政策多出来的个税该由谁承担。
买卖双方就购买经济适用房于2017年2月份签订合同,办好各种手续后,银行抵押也已办理,并开始还贷。本月去交易时政府新出台一项规定,说是今年从7月1日起经济适用房满五唯一只需缴纳1%的税费约1万元,不满足条件要缴纳交易额与原初始额差价的20%缴纳,这样要多缴纳15万元的个税。 这套房子今年12月28号满五年,目前是唯一住房,原本商量年底交易,卖方急用钱不同意,并说12月10日有拆迁房要过户到他名下。我该怎么办,原合同中约定所有税费有买方承担,但不包含这项差额个税。 请问这部分多出来的个税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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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下 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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