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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问题(有公证遗嘱)本人是北京朝阳区

客观事实1:我姥姥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和二女儿想争夺房产,其中二女儿(也就是我妈)一直住在我姥姥这里。而他们并不孝顺,不出钱不出力。三女儿去美国二十多年了。 事实2:我姥姥在前些年的时候已经在朝阳区公证处立了遗嘱,遗嘱内容是房产在她去世后归我。昨日晚间我姥姥刚刚去世,我已经去当初立遗嘱的那家公证处办理了声明:接受之前公证遗嘱的遗赠。 事实3:房本名字目前是我姥姥唯一的,当初买的单位房,是全产权买下的。拥有完整产权。户口本上的户主也是我姥姥。我姥爷的死亡是在92年,而当时买房时候是90年代末。房产本上标注的是99年。也就是说,我姥姥对于这套房子具有完全处置权。 问题:我现在已经在朝阳法院起诉。案由是遗产纠纷。现在的问题是,三女儿(也就是我小姨)在美国联系不上,虽然我有她电话,但是人家明确表示不会回国,而且她的住址我也不清楚,这就导致起诉书被告资料,她的地址没法写。另外法官说最好能让我小姨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我想问的是,我小姨明确表示不回国,她不回来能开庭审判吗?如果能拿到她的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的东西,是不是就可以了?比如让她写一份放弃继承的东西然后在扫描传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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