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求大律师解困

我买了套房子,房款是银行按揭,首付款按售楼部要求我分三笔支付的,两笔款的收据都写的是房款,但其中有一笔款售楼部人员要求把收款收据的款项事由写成服务费,说是为了少交房税,我就同意了,也没盖公章。等后来正式购房合同下来之后,合同中我交的购房款数额少了第三笔款。比如说:我本来交了10万元,可合同中却是6万元。我和售楼方交涉,售楼方却不承认收到了我的那笔钱,我以诈骗和丧失商业信誉的理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房。结果法院只判决对方返还我那四万元,不支持我退房。我不服,又上诉,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我是北方人,买房是在南方买的,官司是在南方打的,售楼处肯定和当地的司法部门有关系,我身在北方是弱者。我就是不服判决,法院已查清我交了房款,也证实了我交了那笔款,售楼方不承认收到款完全是欺骗和没有商业信誉行为,我要求退房为何不可。法院为何只判返还我那笔款,我怎么能服呢,欺骗我钱不成,法院却只是判退回我多交的部分,对欺骗行为事实没有说法,太不讲理了吧,比如说我在商场买200元钱的商品,我先交了100元,但商家只说收了我50元钱,事实证据确凿,法院就只是判决再返我50元钱就完事吗?这种行为不属于欺诈吗?我购买的商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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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2 热心网友

    你好,可申请再审。 你好,建议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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