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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是否偏高?本人是湖南郴州

本人于2012.10.20日全款购买一商住两用房。于2013.12.13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约式的合同,我方无更改与附加在合同上)。合同约定201.2.9日前交房,合同中约定愈期交房超过30日后,按日向我方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8的违约金。合同纠纷的解决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我于2014.9.14收房,对于期间的违约金,多次找开发商讨要说法无果,交房时开发商无交房应有的五证交与我们。 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载申请书中只对违约金提出诉讼,五证并没有提及。 开发商请的 辩称:我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损失,要求降低违约金。(而开发商递交的答辩书与其一些相关的证据,仲裁委是在我开庭的质证时才给我,之前并未通知我)。 最终仲裁委员会按万分之4的比例裁决给我违约金。 我想请问:1.合同上约定的万分之8是合理的吗?是否有相关法律证实其合理? 2.如果不合理,那应该是多少?相关的法律? 3.对方提交的证据与答辩书在我开庭后才交到我手上,是否违反仲裁的流程?有无相关的法律? 4.我对此仲裁判决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还有关于其5证到现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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