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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前的农村分家屋地纠纷本人是广东茂名

我父亲有兄弟三人,我爷爷过世后,于1972年由长辈负责帮他们三兄弟分家。分家结果是我父分得祖屋,我三叔也分到在旁边的地(约在2000年自建),我大伯分得另外一块距离比较远的土地。一直以来大家都认同这个分法,但在两年之前,我大伯就反口否认。说当时是分屋不分地,当时分没有合同不作数。当时帮忙分屋的长者还有一人在世,但可能迫于大伯的胁迫不敢站出来作证;我奶奶也在世,她也坚持说祖屋是分给我父亲了。当时我父亲和叔叔年纪都很小,约7、8岁,大伯已成年出来工作了。我想了解一下,当时1972年我国农村有没有房屋权和土地权的概念,存不存在所谓的“分屋不分地”的说法?因为我奶奶住在祖屋,最近因房屋破落(泥砖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已拆掉准备重建,现在已建好基础。我大伯一直打电话或发信息来说不准建,或只准建一半。我父让他回来一起找长辈或政府协商解决,他就是不回,常打电话或发信息威胁如何如何。如果我家继续要建的话,在法律上可行吗?或者需要如何做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各位大状指点一二,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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