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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买卖合同本人是山东滨州

本人于2015年7月16日签署一份房屋银行按揭购买协议,当天交纳总房款的30%即83773(含定金50000元),协议中约定同时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提供相应资料,,甲方协助一方办理银行按揭。如乙方未在双方约定时间之前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七日不再享受优惠,按签署合同当天销售价格执行,逾期7日后,本认购书自动解除,本认购书所认购物业,甲方有权另行出售,认购定金不予退还,乙方无任何异议。 事实是签署购买协议当天甲方并没有同时让我签署买房合同,过后我觉得总房款不多,跟他们协商等交房时一次付清,他们也同意了。等到今年1月底的时候,置业顾问打电话让我去交房,我去了之后发现他们给我的房不是我当初选的,当初看房我选的房是东面第二间,他们说那间房号是207,售楼处销控板如果按照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常识看,也是东面第二间是207,所以协议上写的是207,等去交房的时候他们的房号是从西面排的,所以现在东面的第二间就成了202,而且一排总共八间房,他们把其余的七间一起团购出去了,已经不可能把东二间给我。我与他们交涉,要不给我东二间房号改过来我执行原协议买房,要不给我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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