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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商铺转让经济纠纷

我(乙)于14.1.1转手某市场某商铺一间,合同注明原店主(甲)已将该商铺物业管理费缴纳至14.8.31,缴纳日期为13.9月。而该市场管理方于14.3月向我征收14.1.1-14.12.31物业管理费,据市场管理方规定,当年管理费当年征收,并不存在跨年征收管理费情况,甲方概不承认相关规定。合同明确规定乙方不承担甲方14.1.1之前的债务。请问如何追回该费用,具体流程及所需手续是什么,感谢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谢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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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热心网友

    缴纳后追偿。 你好,你缴纳之后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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