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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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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拆迁许可要件,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各尽其职,支持、配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拆迁房屋,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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