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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广东肇庆 八十年代集体土地遗产纠纷

本人想咨询一下,现有立案一宗:祖辈留下的农村集体使用土地一块(空地),具有八十年代大丈量时所出的一份土地使用证,三兄弟甲、乙(离世)、丙,使用证名字为乙,其中丙因祖辈额外为其在城市分有房产(甲也在该村具有其他房产),而其在该村里不具任何有土地和房产,且户口也不在此村所属的乡镇,也就是说当初祖辈的土地遗产依此分配好了。现丙以原告身份在没有任何具体证据资料,只口头说祖辈的土地他有份为由,状告国土局八十年代所出的给乙的这份土地使用证无效,但法院在未知乙不在世的情况下立案,现只电话乙方的配偶和子女仅仅简单的说是利益相关而告知参与开庭,并声称若乙方的配偶和子女不出庭,不参与本案,若判决撤销了该证,分割了该地给丙方,法院和国土局不具任何责任。想请教一下,这样立案立案有什么没有问题,无凭无据就此立案。现乙的土地使用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免受他人对乙相关继承人的权益的侵害?作为乙方的配偶或子女该怎样合力一起有效的保护好该土地的权属不被他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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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 热心网友

    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的 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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