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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佛山人,我想问下买房人提前还贷款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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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伟航 经纪人

    不会。只是罚息,最多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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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简单的说,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许提前还款等,借款人是可以提前偿还借款的,不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从实际情况看,一般每个银行的借贷格式合同对提前还贷的约定大都一样,对提前还贷应收取违约金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约定不明。但也有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所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6条,该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的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也就是说,不管借款人是否提前还贷,借款人都要按最初合同约定的总利息向银行支付利息。此时与《合同法》第208条相违背,由于《合同法》是上位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下位法,故应以《合同法》为准,即提前还贷如无特殊约定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但这里还需注意两点:1.如果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将规章《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则规章的内容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这样银行按全额利息收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不属违法。2.一般银行在借款格式合同中都规定提前还贷须经银行同意,银行如不同意提前还贷,则借款人无法实现提前还贷的目的。这一点对借款人极为不利,如银行不同意提前还款,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属于银行违约,那借款人只能严格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还贷,直至到期,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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