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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赠与税请高手们看下这个问题哦

我是浙江台州人.92年我父亲去世后留下二间老房子.总面积91平方.(房产.契证.土地.三证齐全)我母亲与我妹自愿放弃继承这二间老房子.我与哥在03年在公证处公证后在房管局办理了二间老房子的一半是继承一半是赠与的分割.(我与哥一人一间)并取得了房产证和契证.然后去办理土地证变更时被告知我二间老房子是拆迁范围.土地证不给办理变更姓名(老土地证是我父亲名字)此事就一直耽搁至今;现我二间老房子取消了拆迁.所以我再次去办理土地证变更时被告知我与哥二间老房子的因一半是继承一半是赠与.需缴纳总土地使用面积的一半赠与税计贰拾壹万叁仟玖佰元后(土地按周边的均价4600每平方计算也就是91除2乘4600等于贰拾壹万叁仟玖佰元)才给办理.天呀 抢却呀我该怎么办呢? 请知道的人给予解答.谢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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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 热心网友

    我们国家是没有实行赠与税的。你最好确定一下到底是以什么名义征税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赠与房产,应该是不收所得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赠与三种情形可以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不属于上述规定三种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受赠人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0%”的计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如下确定,即: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例外情形的是,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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