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原公房拆迁的归属是承租人,还是原持有住房通知单的人? 我是湖北黄石人
黄石市煤矿机械厂于2000年宣布破产,其后续事项基本移交破产清算组。根据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破产规定》等规定,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职工的福利性公有住房不计入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组于2001年6月18日开出了一张 “黄石煤矿机械厂住房通知单”其当事人为原厂职工章迎军,房屋是原煤机厂房屋5栋19号,印章为破产清算组(复印件附后)。章迎军也在此套房屋中居住大概有1年左右,其后他又购买了原煤机厂别人出售的房改房一套,现已参加了此次棚改,随后其搬出了5栋19号,后经章迎军同意,其空置的5栋19号由原厂职工熊某、X某各分别居住了不足一年的时间,由于熊某及X某不能及时缴纳清算组的房租,后经章迎军同意,2003年由原厂职工范笃明(全家)居住在此套房屋中,并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费(缴费凭证在档案中仍可查到)。在煤机厂破产的随后几年,破产清算组也曾通知过章迎军参加房改,章某认为此房太小或太久,一直没加参加房改,直至2005年10月份左右,清算组向有黄石煤机厂分房票的住户发布了一个公共。其大意是要求所有没有参加房改的住户到清算组续签租居协议,否则将收回原分房票住户的使用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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