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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贵州贵阳 1993年时,为了购买单位住房,因之前女方单位已经有一套房,两人就找熟人帮忙办理了离婚证

1993年时,为了购买单位住房,因之前女方单位已经有一套房,两人就找熟人帮忙办理了离婚证,两个人未到场,并且没有离婚协议书,离婚条件都写在离婚证上面,房屋归孩子所有,可是没有写清楚是哪套房子,但是离婚证的日期却是1996年,两人也从未办理复婚手续,一直住在一起,2015年女方去世,2016年男方登记结婚,可是男方对再婚的妻子隐瞒有糖尿病的病史,在登记两个月时,男方因糖尿病并发症突然离世,现在因为牵涉到房产继承问题,请问该怎么办,这样的离婚证是有效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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