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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 公产房 遗产 更名纠纷

我的祖母前年去逝,去世前,对家里的一处公产房,和家里的遗产做了嘱咐。其中公产房留给了我,当时家里面祖母及膝下三个子女同面做了交待,当时叔父及姑姑三人均对遗产分配没有异议,并都以自家人为由没有留下遗嘱类的相关手续。 当祖母去世后,二叔家里二婶对遗产分配表示不满而反口。二叔碍于妻子的威严不敢言辞凿凿。于是不久后,父亲作为长兄招开了家庭会议再次争得二叔本人的同意,并补签了一份财产分配协议,并将部分现金遗产分配下去。前不久二叔患上胃癌离世,此事也因此而搁浅。 祖母留下的公产房户籍上没有共同居住人了,晚年的几年都是和父亲一起居住。按照公产房更名的规则,此房需要相关厉害人同时到场,带身份证验明身份,签字同意。更名手续完成方可生效 问题一:二叔离世,他本人对于公产房拥有的发言权是否转让给二婶 问题二:祖母离世后补签的家庭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成为财产纠纷的证据 问题三:如果此事对付公堂,我有几成的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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