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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原被告于98年开始同居,2010年10月登记结婚 我是吉林长春

离婚诉讼案,原被告于98年开始同居,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2011年购置一处房产,原告于2015年1月离家并与被告分居(原告只带走个人物品),2017年5月初正式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今日开庭,被告方向法院提交一份购房收款说明复印件,但日期、金额、联系方式通通与事实不符,由于房子没有房产证,在房管所差不到信息,但当时购房时有签过卖买合同(在被告手中),原告方现拿不出书面证据,只是有人证,原告方已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拿出所有关购房的合同单据,今日调解后法院只说回家等消息,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原告方现在这种处境应做些什么?法院是否会听取原告的意见?法院会依法怎么判决?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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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目前无法确定,建议还是直接面询研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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