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购房合同中对买卖双方违约金的约定数额不一样,是否不合理
去年初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14年12月底交房,可是现在已经逾期10个月未交,按照合同,开发商应承担日息万分之0.2违约金,合同中另行规定如果是我违约逾期未交房款的话,需要支付开发商日息万分之2的违约金,这是否公平合理,我可否要求开发商按照同一个违约金标准来执行,要求支付万分之2的违约金吗?,这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 希望尽快明确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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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需要看对方是否有尽到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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