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农村房屋买卖与遗产继承一案
【案情介绍】 李某系青岛市黄岛区***镇***村民,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共计6间),并拥有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于1991年去世,留下房屋遗产但没有过户,也没有留下书面遗嘱。 农村宅基地于1992年房屋确权时,只是将其中的三间确权,另外三间村委作为脱号,没有确权,按照当时的情形,脱号的三间应该归于李山所有,但是在1991年,李山在本村购买了另外一套住宅,确权了当时购买的住宅,村委就没有再对原来脱号的三间房屋进行确权,也没有发放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造成了原来的六间房屋只有三间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户名系李某。 2001年,上述六间房屋李田以七百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上只有买方人刘某,卖方人李田,证明人李波,三人签字,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已交付给了刘某,至今刘某未对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变更登记。刘某明知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三间房屋,仍然意图想将六间房屋全部拥有。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还是撤销? (2)请求法院判令返还房屋(作为遗产是否可以)。 疑问:1、法院会做出如何判决? 2、目前的证据只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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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带着材料来单位面谈鉴于您的情况有些复杂。建议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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