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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在世而受赠人已死亡,现房产已过户,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赠与人(残疾人)可收回房产吗? 我是浙江丽水

我叔叔(赠与人,残疾人,无子女)曾于1999年立了契约(契约未公证过)将房产赠与妹妹(妹妹是1996年结婚,无子女),契约中是这样表述的:“。。。房产赠送给XXX所有”(未提及妹夫),且契约中表述:“抚养赠与人到老”。     现在情况是:房产已过户,赠与人还在世,受赠人已于2000年死亡,继承人一直未尽赡养   请问:1. 契约中提到的房产赠与是否意味着该房产只赠与妹妹个人,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2.契约中 :“约定的其他事项:抚养赠与人到老",此话是否指受赠人去世后,妹夫是否有抚养赠与人的义务?                 3.因赠与人还在世,是否可申请契约公证,且补充申明房产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4.因继承人(妹夫)自妹妹过世后至今未尽赡养,可否要求法院判决因他不尽赡养义务而赠与人收回房产。                        4.房产证是1999年办理的,且给房管处的契约存在:赠与人未到场,签字时他人冒签的,契约又未公正。                现在可否要求房管处撤销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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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哥哥已经赠予给妹妹;那么如果产权登记妹妹一个人名下,属于妹妹的个人财产;妹妹现在去世了,没有遗嘱的话,妹妹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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