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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的 离婚财产分配

2002年1月,王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一套,在交付购房的首付款3万元后,其余八成购房款分五年按揭还贷。在王强已经偿还购房贷款3年之后,2005年1月,王强与刘丽结婚。婚后,王强用工资继续还贷。由于王强与刘丽婚前相互了解不够,结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婚后二年,刘丽搬出与王强分居。一个月后的晚上,刘丽失足从楼梯上摔下,造成骨折住院,向朋友崔萍借款1万元用于治疗。由于王强在刘丽住院期间没有照料刘丽,刘丽对二人的婚姻关系很失望,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强离婚。刘丽提出,结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买房贷款,自己应该取得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而且,该房屋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10万元,要求按照现在的市价分得该房屋的部分价值。另外提出,自己受伤后王强对自己不管不问,因为受伤而向朋友崔萍借款1万元用于治疗,理应由王强偿还。王强同意离婚,但认为还房贷是结婚后自己用自己的工资还贷,与刘丽无关,刘丽对该房屋没有产权。刘丽是在与自己分居以后才受的伤,分居后二人互不往来,相互都未尽扶养义务,而且刘借钱没有与他商量,所以该款应由刘丽本人偿还。法院查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强向银行还贷共计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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