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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000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果树,将一部分平均分给全体村民,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40年,村民每年缴纳三金两费。将其余土地和果树承包给部分村民,并未订立合同年限,承包费固定为每年150元,约定此费用用作全体村民活动经费,由于工作疏漏,将此部分村民额外承包土地和果树的事项写入上一承包合同中。时至今日,该部分村民只缴纳2年的承包费,其余8年均未缴纳,订立合同时,并未说明违约处理方法。请问,现在能否取消该部分村民额外承包的土地果树合同,并将该部分土地和果树交由全体村民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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