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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 财产继承问题

05年丈夫因病去世(二婚),后在丈夫哥哥见证下与丈夫女儿签定财产协议,主要内容为:1.厂里集资款3万余交由亲生女儿2.房子(婚后共同财产,当时房子只抵9万元)给予我与我亲生女儿,家里的3万余欠款由我还清3家里所借出去的债务由丈夫父母收回。签定协议后房子并未过户,现今过户丈夫女儿要求将房子作40万再重新分配,要求得10万元,请问这个合情合理么,打官司是否有胜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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