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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财产子女继承

姜某(男)和孙某(女)在自己女儿姜燕结婚后办理了离婚,婚后财产为一套房子,姜某和孙某各一半,房产证的名字是姜某一人的名字。 离婚后孙某将自己的一半房产留给女儿后离开了这个城市。但是姜某想再娶,所以孙某离开后,房子便姜某一人住着。一年后,姜某另外找了一个人打算再二婚。 姜燕认为房子是父母能留给自己的唯一财产,不想让父亲那一半财产在父亲二婚后再有其他变化。 目的:只要让姜某的那一半房产的唯一继承权为其女儿即可!请问,对于这部分财产可以怎样办理相关的手续,才能让房产以后都在的姜燕掌控之中? 1,可以要求父亲将房产证上的名字过户到姜燕的名下,但是这样的操作比较麻烦。 2,是否是其他方式解决此事,例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其他更人性化的方式?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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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1 热心网友

    最好是过户,或者把姜燕的名字加上去,约定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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