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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7月21日结婚。2009年生下一女儿,2012年4月23日离婚,离婚后被告后悔又跟原告在一起一直共同生活。2014年原告由于杭州限购政策,无法用自己名字购买。原告出钱就用被告名字于2014年7月11日在杭州购买房产一套,房贷一直原告在还,双方于2014年10月29日复婚。后生意失败,双方协议离婚,以为财产银行收回,后财产拍卖,被告一人领取了拍卖款658553元。房产首付款445915元,原告2014年6月5日付定金3万,7月7日付157915元。被告7月7日付38000元。原被告2人共同贷款22万。一共445915元。请问拍卖款是否为共同财产。如果是,是不是要平分?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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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可以平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可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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