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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我有一套房子急于出手,就与其中房产A公司签订了一个叫房屋独家代理销售合同,当时销售人员为了做成.

我有一套房子急于出手,就与其中房产A公司签订了一个叫房屋独家代理销售合同,当时销售人员为了做成这笔业务,就告知老人家说这个合同签了之后,承诺房屋在2个月之内卖出,如果没卖出的话就赔付2000元钱(如卖出这2000元钱就包括在房款以内),多次询问后告知对我没有一点损失,是为了激励销售人员做好销售才做出的这种规定。由于当时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问题,想快点把房子卖掉,加上比较大意,就没有多考虑,就签了字,收了2000元钱。但是后来另外一家B中介公司与我们联系有人要买房,价格也谈好了,我就想把房子买给了这家人。但登记表的条款中说违约的话要赔偿他们违约金(就是房款总额的2。5%),条款上面的各种条件只对它A公司有利,对我们一点好处都没有。现在很着急,想知道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能不能判定A公司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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