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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关于青苗费赔偿

您们好,徐,我有一事非常苦恼,望贵站能提供帮助,指点迷津。我在江门市的村镇里面开了一个苗木场,面积约有几十亩,土地是当地的农民出租给我的,租金直接交给当地管理区政府的。2010年3月签订了合同,管理区相关部门口头同意出租给我,但不肯在合同上面盖章,无奈之下,我们让村里的农民签名作证,结果有8成(约有几十位)的农民签名并按上手印。接着管理区收取了我们2010年整年的租赁费几万元,并开具了收据。,签订合同后我们随即开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平整土地,加深四周原来灌溉用的水沟,报装了照明和动力的电力供应。花木苗木的栽种也同时展开,共计投入约10多万元。由于今年的雨水比较充足,加上管理得当的缘故,苗木长势喜人。但就在这个时候,2010年8月下旬,我们所属的街道办通知我们,此耕地近日要收回作为建厂用地,并限我们7天搬迁完毕,每亩只补偿我们4000元综合搬迁费,并说我们的合同因为没有盖章,实为无效合同,4000元已经是最高的补偿了。为此我们请教您几个问题:1.我们的合同有超过8成的农户签名和按上手印,是否具有合法性。2,我们在这租赁耕地5个多月里面,投入的基建费用和(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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