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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的 我在广州有两亲戚,分别为姑妈和姑父。两老无儿无女,一直把我当亲 生儿子看待,也一直由我赡养照顾

我在广州有两亲戚,分别为姑妈和姑父。两老无儿无女,一直把我当亲 生儿子看待,也一直由我赡养照顾他们。两老分别与2003年、2006年陆续过世,遗留下位于广州荔湾区房产一间,按照老人的遗嘱(有公证) ,该房产用遗赠的方式留给我,有房产遗赠公证。房产是2000年姑父于单位购买的房改房,已办好所有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2006年12月姑妈去世后过户于我本人名下,该房是我家庭名下在广州的唯一房产。 现我欲将该房出售,请问一下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从地税局网上咨询了几次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只是照搬了一大堆税法条文给我,看得迷迷糊糊。从财税〔2009〕78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来看,我是符合免税条例的,可是从税务部门问的结果却不统一,甚至已经开始核算税额了,我也搞不清楚这个税到底该不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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