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开庭时没有见到法官,而是由书记员进行调解签署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提出再审?
我妈出庭时签字同意了房产分割的民事调解书,但后来问她才知道是书记员调解的,开庭时都没见到法官本人,请问这是否符合法规?是否可以以此提出再审? 调解结果明显不公正,我妈当时不知道怎么就签字了,现在后悔了,这种情况下还能有什么方法重审吗?申诉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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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 您好 不符合的 调结协议不符的 可以去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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