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11年1月上诉法庭离婚,而丈夫于2009年将一套房屋转让给其弟弟,但没有妻子的签名,妻子是否可以不.
2011年1月上诉法庭离婚,而丈夫于2009年将一套房屋转让给其弟弟,但没有妻子的签名,妻子是否可以不承认这份转让协议,认为是转移财产?提出离婚前多长时间内签的转让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是转移财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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