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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夫妻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写的丈夫名字,丈夫以低于当时市价50%左右的价格,把房卖给了亲戚,妻子一直.

夫妻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写的丈夫名字,丈夫以低于当时市价50%左右的价格,把房卖给了亲戚,妻子一直以为是租给亲戚用,后发现房产证没了,还发现丈夫写给对方的买卖字条,内容是收到对方购房款,房子卖给对方,过户费由对方承担。房子已交付对方使用八年,妻子现在想起诉这份买卖协议无效,收回房子,请问这份协议有效么?夫妻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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